必须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权益

何君尧 立法会议员

近日,由新界乡议局举行的“新界日”村民大会再次引发了对新界原居民合法权益的探讨,有观点认为,政府没有保护好原居民传统权益,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社会对丁屋权的种种针对,丁权案官司等事件更是冲击了原居民的合法权益,不但在新界引起恐慌,更带来城乡矛盾进一步激化。

笔者认为,丁屋权不仅仅有关新界原居民的权益问题,背后更涉及到基本法的权威和地位。特区政府不应该用狭隘的思维来处理问题,新界原居民于基本法第40条所指的传统合法权益不容挑战,否则不仅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还会将以前旧的矛盾一并带出,进而摧毁香港良好的法制体系,影响香港整体发展。

尊重新界历史和原居民传统权益

丁屋权并非一个简单的议题,新界原居民与土地关系紧密,其内涵远比想像中来得更复杂和传统。回顾历史,原居民先祖早在宋、明的年代就已拥有新界的土地,当时居民均于村落内或邻近的私人农地或荒地之上兴建房屋,聚族而居。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后,有关的传统仍在延续。为了安抚新界原居民,殖民管治政府于1910年订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条例》,规定了新界原居民的权利,尤其在土地的使用方面,更是尊重原居民传统的生活方式。

及至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港英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小型屋宇政策”,这就是俗称的“丁屋政策”。政府要开发原属于原居民的土地,又要确保原居民的传统和权益,确保在实行过程中不产生大的矛盾甚至于消除矛盾,因而给予原居民丁屋权等法定权利。

同时,港英政府于1960年代至1980年代推出的“换地权益书”政策,即“甲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A)“乙种换地权益书”(Letter B),以代替新界发展的现金赔偿。由政府向原居民发出权益书借用土地,待政府有现成土地时,原居民便可以权益书换回应得的土地并搭上兴建“丁屋”这个附属品。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中央政府亦照顾新界的历史背景,尊重原居民的传统权益,于基本法第40条里,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更何况,基本法并不是中央政府单方写成,而是参考了大量香港人,包括非新界原居民及殖民管治政府的意见而完成。由此可见,丁屋权利是经过多次诠释和承认的“传统”权利,谈丁屋权绝不能够脱离历史发展的背景。

丁屋政策不只是原居民权利问题

笔者认为,丁屋权的背后更应该思考的,是该如何尊重及遵守基本法,如果今天选择用狭隘的思维处理事情,对基本法中保障新界原居民固有权益的条文置若罔闻,在明天又怎么能要求他人尊重和遵守基本法,香港依托基本法所拥有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又怎么能切实贯彻执行?

由“新界日”而引发的讨论值得社会警惕,我们同时应该注意,被称为“长洲复核王”的市民郭卓坚以及背后的一些“乱港”人士,长期滥用司法复核,利用法律程序扰乱社会正常运作,浪费大量的公帑,对香港的发展没有丝毫帮助。对于这样的行为,社会不应该容忍,法庭一定要依法遏止,维护法律的权威,不容其胡作非为。

依托智慧优化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自1972年以来都没有检讨过,现时应该要检讨,是时候作出更为正面及进取的优化方案,要更有规划、有秩序地推动丁屋政策。例如,应该放宽规格限制,放宽建筑高度和层数,容许建立“丁厦”多层式的发展,以便疏导轮候已久的申请,充分发挥土地发展空间。

同时,特区政府可参考已被废除的“换地权益书”制度,商讨制定新的土地赔偿方案征收新界土地。事实上,“换地权益书”制度在历史上一直行之有效,亦能反映土地的潜在价值,沙田、荃湾、屯门等新市镇过去就以此形式开发而成。若政府重设类似制度,有利释放出大量土地以解决房屋需求,更可以此方式解决丁权的争议和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特区政府必须严格遵从及履行基本法第40条的责任,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不应再被挟持在任何政治漩涡中,失去方寸。一刀切的方式不仅不能够解决问题,反而会产生更多的矛盾。笔者认为,特区政府应当在以不影响新界原居民权益的原则下,探讨解决方案,做到互利互惠,这才是目前需要展示的正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