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主任裁定朱凯廸参选乡郊代表选举提名无效。民主派指,《基本法》有关宣誓条文的规定没列明适用于乡郊代表选举;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选举主任今次的裁决是根据选举条例,而非《基本法》。
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列明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等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民主派认为条例不适用于乡郊代表选举。
民主派会议召集人毛孟静称:“香港人享有言论自由及参政自由,而要求公职人员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基本法》第104条,亦不包括乡郊代表,选举主任实无权查询参选人的政治理念。”
但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特区政府应用的条例不同。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称:“现在讲得很清楚,是用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来做一个选举主任决定的基础,而不是用《基本法》第104条。如果打官司,都是要跟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的意义。”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议员梁美芬,建议政府修改各级选举法例。
经民联九龙西议员梁美芬表示:“如果《基本法》104条及释法没有清楚包括的地区选举,包括区议会,令到不同政团他可能曾经以为支持香港自决这些就不是‘港独’的人士及团体,他可以很清晰。现在不能让他含糊的,他要不修订自己的政见。”
她认为,修例有助参选人士了解“港独”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