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主任指其一贯主张违基本法 至今未改
立法会九龙西补选参选人刘小丽昨日被选举主任决定提名无效。选举主任指出,刘小丽在前年立法会选举的一篇声明中,声言要捍卫“港独”选项;在前年立法会会议上没有妥当地根据基本法宣誓,事后声言整部基本法及整个香港特区政制“根本非法”;其总纲更声称“中共对香港并没有自有的主权与统治权”。虽然刘小丽从网站删去总纲,但选举主任认为这是她避免选举主任作出不利决定的策略,其政治立场从一而终,包括容许港人“自主命运”,而“港独”属于选项之一,更完全拒绝接受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治,故不接纳她作出了符合《立法会条例》规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
刘小丽昨日收到九龙西选举主任郭伟勋通知提名无效。选举主任在解释理由的4页文件中表示, 《立法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候选人的提名表格必须载有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否则不得获有效提名,而高等法院原讼庭今年初驳回“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选举呈请,在判词中就强调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候选人资格的先决条件。
声言捍卫“港独”作前途选项
选举主任指出,“香港众志”、朱凯廸及刘小丽在前年立法会选举作出共同声明,声称若港人要“自主命运和前途选项”,就不得不从“基本法是唯一基础”的思想框架中挣脱,而香港命运应由香港人决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三者更声言会捍卫“港独”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
他认为,刘小丽作出上述声明,表示她并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主权,也明显地表明“港独”可以作为选项。
称特区政制及基本法“非法”
选举主任续指,刘小丽在前年10月13日立法会会议上,并没有妥当地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高院原讼庭更在裁定刘小丽丧失就任议员资格的判决中指出,刘小丽于10月13日在facebook刊登一篇陈述,当中提及“特区政府的整个政制,表面上有合法性,其实一点都无!整个《基本法》,整个政制连特首,都未经过港人民意授权,所以根本非法” 。
选举主任表示:“若一并细阅共同声明及脸书(facebook)的陈述,便会令人对刘小丽在刊登共同声明及脸书陈述的时候,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生疑。”
选举主任更留意到,刘小丽在总纲中提出“政治上公民‘自强自决’”、“香港人有‘政治自决’的权利”,而香港特区法庭多次确定中国一直都拥有香港主权,基本法也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故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主权,本质上是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完整性,即不拥护基本法。
他指出:“当读到总纲中‘中共对香港并没有自有的、不需尊重香港人意愿的主权与统治权’以及共同声明中‘香港的命运应由香港人决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刘小丽明显地根本不接受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管治权的合法性。”
选举主任认为,有关的共同声明、宣誓事件及总纲应一并考虑,它们反映刘小丽一直坚持同一政治立场、即“港独”是她所追求的一个选项,令人怀疑她在提名表内的声明及确认书声称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的意图。
拒绝接受中央政府对港管治
对于刘小丽已从“小丽民主教室”网页删除总纲,更在上月宣布有意参加补选时称“从来不支持‘港独’”,选举主任指总纲在她宣布有意参加补选前才被删除,考虑到她在哪时删除总纲,以及其政治立场由前年7月为公众得悉至今的时间,认为她并未改变其政治立场:一如既往地倾向支持“港独”,而她删除总纲及在宣布有意参加补选时的言论,仅属避免选举主任就她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不利决定而采用的策略。
选举主任表明,在通盘审视所有材料后,认为刘小丽的政治立场从一而终地容许香港人自主命运,而“港独”属于选项之一,以及完全拒绝接受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治,经考虑上述所有事项以及法律意见后,不接纳刘小丽作出了一项符合《立法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声明,因此决定刘小丽的提名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