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上海可以实施港澳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成为全国第二个开展此项试点的省市。有律师接受香港文汇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律所合伙联营对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起到帮助,同时亦便利两地投资人跨地域的维权。
自2014年起,港澳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开始试点,此次沪版《实施办法(试行)》在吸收借鉴此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对港澳律所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作出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相较此前展开试点的广东省部分城市,上海的试点取消了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数量限制,并明确要求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师协会。
港澳资金不超49%
此外,上海对合伙联营的联营条件等方面亦作出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于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递交申请之前两年有不低于10%的执业律师同时持有内地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其中至少1人是合伙人。
另据了解,该通知规定在出资额方面,要求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出资额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其单独或者合计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但不得高于49%。派驻人员上,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派驻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
利于跨地维权索赔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首席金融律师林嵘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记者采访时称,沪港澳律所合伙、联营对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有着很大作用。近期大批内地公司赴港上市,同时大量的港资透过沪港通来内地投资,证明上海和港澳的资金投资交流频繁,这便会牵涉到相关领域的大量法律事务的沟通,律所联营有助解决此类事项,包括证券的监管、制度的保护及救济问题等。同时便利两地投资者的跨地域维权、索赔等。
林嵘同时认为,原本沪港澳之间难以沟通互补的诸多法律事宜,得以通过试点的律师快速得到沟通、完善等,亦是上海响应中央决定推动深化改革,落实“上海扩大开放100条”的重要举措之一。
参与条件
各方出资额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
港澳一方律所,单独或者合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且不得高于49%
各方派驻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 于10人
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