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風波持續,示威者昨與警方在多區爆發衝突,其中警方在荃灣向一名示威者開實彈槍,他胸部中槍送院搶救,情況一度危殆轉為嚴重,現時情況穩定。
警務處副處長(行動)鄧炳強,明白事件在社會引起關注,但強調該同事開槍合法合理。
他亦在記者會上澄清外界多個質疑。他指,警方主動衝突人群說法錯誤,並指當時有警員被推跌,開槍同事因同胞受襲,而擎槍並走向同事,但當時有示威者手持鐵通,若有人搶槍,若有人搶槍,後果不堪設想。他又指,若非即時開槍,對警員生命威脅非常大。對於警員為何不向手腳位置開槍,他指,警員在制服歹徒時,對最大及最有效AREA 開槍,即身體中間地方,以即時制止危機動作。對於警員當時為何不逐步提升武力,他則指,警員當時生命懸於一線,沒有其他選擇,需以最快方法解除威脅。而對於警員當時為何不向天開槍,他則指,警員當時只有一個選擇, 並無時間向天開槍。另外,他亦指,對於外界質疑為何在近距離開槍,他指,在何距離射擊,不由警員選擇。另外,他又指,開槍打擊身體最大面積部位符合指引,但強調不希望有任何人受傷。他又指,一直存在政策,若生命受威脅可開槍,否認特別開綠燈。
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表示,警員開槍後並無用槍處理其他人,改以採用較低武力。汪威遜又指,警員對所開的每一槍亦要負責,並指警員接受訓練瞄準身體最大面積部位,包括全個身軀,並指警員是要開槍制停威脅,並非要取人性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