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内地口岸区” 不影响特区行政区域界线
由署理行政长官张建宗签署的《广深港高铁 (一地两检)条例》22日刊宪,正式成为香港法例,具体实施日期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条例列明西九龙站B2入境层、 B3离境层的划定区域、B4层月台区域和营运中的列车属于“内地口岸区”范围,由内地管辖并实施内地法律,但不影响香港特区行政区域界线。“内地口岸区”仍有多项由港方管辖并实施香港法律的保留事项,包括港方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建设、保险、设计、维修;港方营运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保险、税务、雇佣责任和权益等。
条例的弁言表示,鉴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已于去年11月18日签署,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 “一地两检” 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已于去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由立法会制定条例。
行驶中停留中上下乘客期间车厢属内地管辖
条例以多个平面图及附件清晰列明“内地口岸区”范围,包括西九龙站B2入境层、 B3离境层的划定区域,和B4月台层月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包括内地监管查验区、内地部门办公备勤区、离港乘客候车区、车站月台、以及连接通道和电梯,连同日后新增月台等扩充部分。
至于高铁香港段上营运中的客运列车、包括在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的客运列车的车厢,同样属于“内地口岸区”范围。不过,列车在石岗列车停放处内的期间,或在来往石岗列车停放处与西九龙站的行程途中,就不属营运中,故不属“内地口岸区”范围。
条例指出,除就保留事项外,“内地口岸区”的范围视为“处于香港以外并处于内地以内”,但香港特区行政区域界线不受影响。
“内地口岸区”六保留事项实施港法律
条例规定,根据《合作安排》第三条或第七条,香港法律适用并由香港实施管辖的事项,即属保留事项。
根据《合作安排》第三条,“内地口岸区”的设立不影响高铁香港段的建造权及施工权、服务经营权及营运和监管,亦不影响高铁香港段相关资产 ( 包括相关土地及土地上不动产或动产 ) 及设施的权益,该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区依特区法律处理及依照本合作安排行使管辖。
《合作安排》第七条就列出由香港特区依据特区法律实施管辖的六项保留事项,包括港方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项;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建设、保险和设计、维修养护标准和责任的事项;有关高铁香港营运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相关保险、税务及其员工税务及雇佣责任和权益、保障和保险的事项;有关规管及监察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的事项;高铁香港营运商、西九龙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员工及高铁乘客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宜;由高铁香港营运商及内地营运商签订的《广深港高铁运营合作协议》 中规定由香港营运商负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