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終極勝訴 可保長俸福利及大紫荊勳章

曾蔭權就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前特首曾蔭權被指在任處理數碼廣播牌照時,與申請牌照公司的股東洽談租約而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他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並已服畢一年刑期。惟他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質疑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終院今(26日)頒下判詞,裁定曾上訴得直。曾現與家人歐遊,他並沒有現身法庭,只由律師代表到法庭領取判詞。曾在今年初出獄時曾稱:尋求真理清白要堅持。

曾感謝法庭還他清白

曾蔭權透過公關發表聲明,對這纏訟7年的案件終完結心滿感恩,並感謝太太要他堅持,讓法庭還他清白。他亦稱,很擔心履行公務,在不涉貪腐的情況下,遺漏申報利益而被列作刑事罪行,若這成先例,並成為往後的法律依據,令公職人員為避嫌而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曾稱他很感謝終審法院判他勝訴,不枉他當日堅持信念。

案件毋須重審

終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曾的定罪及判刑。由於曾已服刑完畢,認為案件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不作任何重審命令。終院法官指出,曾蔭權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案情建立在曾蔭權和黃楚標的交易未能被證實為貪污的基上。是次上訴主要爭議,是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及其「嚴重性」。

不披露不等於隱瞞

終院指,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總結案情時,指「明知故犯」可以理解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惟終院認為原審官在此方面指引不足。當決策者作出相關決定時已經考慮是否須要披露自己在當中利益,但決定毋須這樣做,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但他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

一個有意識地不披露決定,雖然決定是錯誤,但不等於隱瞞。在不涉貪污成份的案情中,「明知故犯」這元素富有爭議性,但原審法官指引時未予以解釋。

必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此外,原審法官指引「嚴重性」元素時,指它必須是「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職職責的程度。

惟終院指,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在本案中,由於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2015年被起訴案歷時近4年

現年74歲的曾蔭權,於2012年快將卸任行政長官時,被傳媒揭發他曾與內地富商洽談深圳東海一物業,曾事後到電台解畫,認計劃租用該單位作退休居所,但因疏忽未有申報。至2015年9月,廉署正式落案起訴他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轉至高等法院開審前數月,控方突加控他1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

兩次審訊一項罪成

曾蔭權的案件,於2017年初正式開審,但首次審訊中,只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即指他未申報與黃楚標洽談租約的指控罪成,被判囚20個月,另一項指他推薦為他作設計工程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而被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罪脫。控方就曾收受利益的控罪重審,惟陪審團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故曾最終只背負一項罪名。他去年就該罪上訴,只獲准減刑至12個月,曾即回獄中服刑,今年1月已刑滿出獄。

雖然曾已刑滿出獄,但他仍未有放棄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作終極上訴。該罪指曾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份,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 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當時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在深圳東海花園物業洽談租約。

強調曾只是判斷錯誤 

曾蔭權在終極上訴時,再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萬聆訊時稱,曾案發時是認為他和黃楚標洽談的租約是真實的交易,租金是合乎市價,因此未有申報。萬江儀指,曾蔭權只是判斷錯誤,而非惡意隱瞞。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遺漏此重要的控罪元素,未有就是曾蔭權在案發時知道其不申報行為屬不合法作出指引。惟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卻質疑,披露租約實屬常識。

萬江儀又指,原審時陪審團未能就另一項涉貪污元素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達致有效裁決。在欠缺貪污元素下,原審法官未有就什麼利益衝突需申報,或會引致的嚴重性等提供指引。

控方強調曾故意隱瞞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則指,曾被裁定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以貪污指控為基礎,而是指他故意作出隱瞞,未有向行會申報相關利益衝突。David Perry續稱,涉案事件在2012年被傳媒廣泛報道後,曾蔭權向外界的說法中,未有提及他疑曾收取李國寶的35萬元的事,以解釋涉案的租約等。David Perry又指,原審法官沒有錯誤引導陪審團,亦有提醒陪審團獨立考慮每項控罪,認為定罪穩當。

案件編號:FACC 29/2018

繼續享有退休金和福利

上訴結果不但為曾洗脫罪名,這亦影響他是否可繼續享有退休金和福利。隨著曾蔭權翻案成功,他卸任後原可享有的退休金和福利,甚至獲頒發大紫荊勳章,應可繼續保有。

每月獲約8萬元退休金

曾蔭權退任後,每月仍有獲約8萬元的公務員退休金,以及多項禮遇,包括獲編配政府車輛接載出入,使用香港機場貴賓室、醫療和牙科護理等,其配偶亦可同享有福利。

根據退休金條例,公務員即使已獲批退休金,但若被裁定干犯任何與其公職服務有關的罪行,而該罪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經行政長官核證後,該退休金亦可被扣減、暫停支付,甚至取消。但隨著曾上訴得直,案件亦不再重審,他應可繼續享用原有福利。

G4保護不受定罪與否影響

至於政府為前特首提供的支援及福利,包括辦公室和行政支援、汽車連司機服務、保安及醫療和牙科護理,均由立法會財委會批准。 行政長官辦公室曾表示,若個別前行政長官不能履行推廣及禮節性工作,令該前任行政長官毋須使用有關的支援,政府會重新調配相關資源 。

曾蔭權終極上訴成功,其退休金及現時享有的福利應可保存,但G4保護則是否有罪均不受影響。有退休資深警務人員指,G4要人組的貼身保護服務安排,是基於人身安全考慮而非福利。只要警方認為他有人身安全風險,無關他是否定罪與否,都會繼續提供G4保護。故曾今年初出獄時,雖然他仍未上訴得直,但仍有G4保護他離開。

6人在回歸後被褫奪勳銜

此外,曾蔭權於2002年獲特區政府頒發的大紫荊勳章。惟禮賓處早前表示,如獲授勳人士行為有損授勳及嘉獎制度的名聲,政府會考慮是否褫奪其勳銜。因此曾蔭權推翻定罪,其大紫荊勳章應可保存。

根據資料,自回歸後,共有6人因入獄被褫奪勳銜,其中包括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和新鴻基地產發展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同因新地貪污案被褫奪勳銜。而許仕仁被褫奪大紫荊勳章,是被褫奪最高榮譽的一位,郭炳江則被褫奪銀紫荊星章。此外,會德豐及九倉前大班兼何東外孫洪承禧被褫奪太平紳士銜頭及銀紫荊星章;華人廟宇委員會前委員胡詠紀、自由黨前成員兼前區議員蔣世昌、基督教臻美黃乾亨小學暨初中學校前校監梁淑貞被褫奪榮譽勳章。

審訊花逾3千萬耗盡畢生積蓄

然而這場官司長達接近4年時間。期間,他經歷兩次審訊和多番上訴,並身陷囹圄飽受牢獄之苦,又因多次上庭而累積龐大的律師費。雖然早前獲上訴庭判他只需付律政司100萬元訟費,但估計曾在整場訴訟所涉的律師費和訟費洗費,料高達逾3千萬元,曾在其聲明中亦提到,這場官司幾乎耗盡他畢生積蓄。而他今(26日)獲終極勝訟,或可望討回部份訟費,但仍須待法庭決定。

曾蔭權於2015年10月被起訴,於2017年在高等法院面對第一次審訊,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1項相同控罪罪脫。但由於陪審團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案件該就罪於同年重審,但重審時同樣未能達成有效裁決,但雙方均要承擔這兩次審訊所造成的龐大訟費開支。

審訊至上訴均由御狀及資狀代表

除了重審時聘用本港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為主帥外,曾蔭權在首次審訊、去年上訴,以及在終審時均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其律師團隊亦包括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等,相信其涉及的律師費所費不菲,估計涉及逾3千萬元。

終院上訴涉複雜爭拗收費亦高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律師估計,曾的首次審訊長約6星期,自然是洗費更多,他估計相關律師費約1千多萬元。而重審時未有聘用御用大律師,相關律師費也必以百萬元計。連同之後的上訴,他估計整個訴訟的律師費約2千萬至3千萬元。該名大律師又指,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律師費,自然會較一般打官司貴,因上訴至終院的案件都較複雜。而收費會貴多少,則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

控方亦聘用星級大狀

而控方團隊亦有不少星級大狀,律政司由首次審訊起已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律師團隊中亦有本地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等。此外,控方在首次審訊時的訟費約1,500萬元。而原審法官指曾蔭權被廉署調查時並不合作,因此頒令他需支付控方的三分一訟費,即500萬元。

上訴庭後來頒令,認為曾蔭權只需負擔控方的100萬元訟費,並解釋曾和妻子的戶口雖曾有約5000 萬現金,但經歷多番訴訟,需面對龐大的律師費,認為一百萬元已足夠。而隨著曾終極上訴成功,或能成曾要求取消這筆費用的理由。根據一般程序,勝訴方若有理可依,可向敗訴方索回訟費,但需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會就申請再下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