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青年涉雷射筆照警 判囚半年

一名21歲青年於前年10月12日以雷射筆肆意照射旺角警署,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裁判官鍾明新今日(6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指,雷射筆曾照射到警員,致對方眼睛痛楚屬加刑因素,在其身心俱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下,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鍾官判刑指,被告偕約百人於旺角警署外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和警員,致警員眼睛痛楚,需要加刑,以示懲罰和阻嚇,遂2罪各判囚6個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顧及整體量刑原則後,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

被告陳立凱承認於前年10月12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雷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