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7.88亿 “首贪”赖小民判死

有“中国首贪”之称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一审被判处死刑。天津市二中院5日宣判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被控受贿17.88亿余元,这一数字是建国以来贪官受贿的最高纪录,同时他也成为十八大后中国首名因贪腐被判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2,513万余元。

犯重婚罪兼育私生子

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提供下属罪证 立功不足抵罪

天津市二中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且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因此虽然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仍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赖小民于2018年4月被查落马,随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逮捕;2019年2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他被控犯有受贿、贪污、重婚罪;2021年1月5日,赖小民被三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其中被控受贿17.88亿余元,这一数字创下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贪官受贿的最高纪录,超过正部级大员、陕西省原省委书记赵正永的7.17亿余元,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首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