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修訂《區議會條例》 增加DQ機制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在《施政報告》中預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將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據港媒今日(5日)報道,修訂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將涵蓋區議員和推舉特首的選委會委員;為配合有關修訂,《區議會條例》亦會一併修訂,以釐定違誓的後果和機制。

目前《宣誓及聲明條例》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政會議議員、立法會議員和行政會議秘書及副秘書,其他公職人員未有包括在內。而去年七月起正式實施的香港國安法訂明,香港民眾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據了解,政府將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公職人員」的定義將遠超以上幾類人士,而新增類別中將包括區議員和選委,「無論從甚麼角度看,這兩類人士都肯定屬於公職人員」。

消息稱,政府為配合宣誓修例,很可能調整和修改《區議會條例》,加入條文以釐定違誓的後果和機制。消息補充稱,當局目前未有最終定案,不過修例機會甚大。倘決定修例需獲立法會通過,預料可在立法會順利通過。

根據《區議會條例》24條《喪失民選議員資格的情況》的章節,當中提到在多個情況下,民選議員將喪失擔任議員資格,包括成為司法人員、已被裁定犯叛逆罪、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惟上述規定並未包括違反宣誓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