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獲准 黎智英收押過年

反中亂港頭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起訴欺詐及觸犯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本來在兩案均被拒絕保釋,但他其後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

終審法院昨日指李官或錯誤理解香港國安法第42條,故就這議題受理律政司的上訴,排期至2月1日審理,其間下令將黎智英再度收押。黎智英即時重返監獄等候聆訊。

73歲的黎智英在涉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兩案中,皆被總裁判官蘇惠德駁回保釋申請。然而,黎智英只被收押20天,便於上月23日獲李運騰法官批准保釋,律政司決定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昨日開庭先處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由即將退休的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兩名常任法官張舉能、李義處理。

嚴重罪行一般不准保釋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按香港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指條例在字眼上並沒有假設准予被告人保釋,與處理一般案件保釋申請的着重點不能相提並論。

律政司強調,違反國安法是嚴重罪行,一旦違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刑期與謀殺或叛國相當,而謀殺案被告一般不獲准保釋,故認為黎智英同樣理應收押候審。對於李運騰卻批准了黎保釋外出,律政司質疑李在考慮保釋決定時,錯誤理解國安法第42條,亦沒有充分考慮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目的和原則,若然終院不受理律政司的上訴,將嚴重損害公眾利益。

黎鎖手鏈腳鏈 囚車押走

馬道立等三位法官昨日早上聽畢陳詞後,押後至昨日下午四時即日裁定受理律政司的上訴。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經考慮控方提出的憂慮,包括李運騰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可能錯誤地解讀國安法第42條。鑒於第42條連同其他相關國安法條例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因此決定就第42條應如何正確地解讀而批出上訴許可。

終院並指出,倘若等候上訴正審期間繼續批准黎保釋,等同假定了李運騰的決定正確,原則上並不恰當。最後終院應控方申請,下令黎智英須暫時再次羈押,直至上訴有結果。黎智英聞判愕然,呆滯三數分鐘始把部分個人物品交與親友保管。

懲教人員在終審法院外掛起帳幕,黎智英被戴上手鏈和腳鏈,昨日下午約5時半在懲教人員押送下,經這條帳幕隧道上囚車,押送往荔枝角收押所。

昨日有媒體報道稱,控方於庭上曾指香港國安法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律政司其後澄清,指控方所指是香港國安法有關批准保釋的條文涉及是否有「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議題,而非「無罪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