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批准律政司提上诉许可申请 黎智英须还柙候讯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上周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以现金1000万元等条件保释候讯。律政司不服决定,今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并要求法庭在终院颁布上诉裁决前将黎智英再度还柙。

终审法院3位法官批出上诉许可,黎智英须还柙候讯。终审庭2月1日处理正式上诉。

三位法官颁布书面判辞,就律政司第一项争议,质疑保释决定已属于最终决定,终院有司法地位去处理保释决定上诉。法官坦言,假如保释决定是法庭最终决定而不能被推翻,律政司如有最新证据证明被告的潜逃风险有增加,岂不能提出复核?故律政司认为保释决定的立场是令人惊讶。

至于第二项牵涉《港区国安法》的争议点在于,原审法官错误理解《港区国安法》涉及批准被告保释的章节。法例中列明“不准保释为前提(No bail provision)”,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才得准予保释。

法官同意本案上诉牵涉广泛而重大争议,条目或许更加可能 与《人权法》和《刑事诉讼条例》有所牴触。纵使本案是就保释提出上诉,但该最终决定并非在于保释批准与否,而是在于李官如何决定他理解《港区国安法》的最终决定。

在二月正审上诉,终审法院将为《港区国安法》涉及批准被告保释的章节作出定义。法庭强调,目前尚未能裁定原审法官是否有诠释错误。倘若其后终院裁定原审法官的确犯案,他的批准保释命令会被撤销,相反,如果后来裁定李官没有犯错,他的保释命令则予以保留。终院只能复核原审程序是否有错去保留或取消原有命令,至于保释条件是否适宜或后来的更改,终院无权介入,要交裁判官,或原讼庭和区域法院法官再处理。

就黎智英保释上诉 律政司:处理终身监禁重罪同样鲜有批准保释

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上周批准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以现金1000万元等条件保释,律政司不服、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律政司一方坚持法官李运腾的保释决定是最终决定,律政司认为法官根据《港区国安法》罪行而下定的保释决定,有别于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释,前者的决定有终结意思。三名法官将下午4时才颁布上诉许可裁决,期间准予黎智英保释。

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指,条文中没有写明终审法院有法律地位去复核保释决定,控方同意没有,但法官同时须考虑批准触犯《港区国安法》疑犯保释的风险,决定将增加被告重犯机会,危害国家安全同时跟《港区国安法》成立目的背道以驰。同时故此,本案具重大争议须终审法院批准上诉。

控方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维持“无罪假定”法律原则,故被告被起诉后有保释权利。然而,《港区国安法》并非在香港同一个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有关批准保释的篇章中没有“无罪假定”,反而当局用了“不准保释为前提(No bail provision)”的字眼,然后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才得准予保释。故此法庭考虑《国安法》保释条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 而且条文中亦限制法庭,不能接纳保释条件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会潜逃,以这意思理解《港区国安法》,才脗合法例成立原意。

控方亦提出,原审法官错误地评估证据强弱和风险。法官马道立反驳,终审法院不会就审视证据而就事实作出裁决,只会处理法律争议。

资深大律师邓乐勤代表黎智英,指《港区国安法》的存在并不影响本港法庭一贯考虑刑事案件保释的做法。马道立法官补充,包括“无罪假定”原则。《刑事诉讼条例》中列明,倘若法庭认为被告有潜逃风险,便不应予以保释。而《港区国安法》则列明倘若法庭相信被告不会再重犯,才准予保释。原审法官信纳黎智英在遵守保释条件的情况下准予保释,已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接触外国团体,不能重犯。李官并没有错误理解条文

法官马道立假设,如果法庭认为案件有可争辩之处而批出许可,并下令黎智英羁押候审。尽管法庭可将等待正式上诉时间短缩,邓乐勤反驳指被羁押的日子一日都嫌多,法庭不能以可调整上诉日期为理由,考虑是否颁布羁押令。

控方又指,法庭处理触犯谋杀罪等可判处终身监禁的重罪时,鲜有批准保释。触犯《港区国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终身监禁,法庭须考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