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前被裁定侮辱国旗及非法集结罪成的前“学生动源”召集人钟翰林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黄雅茵就被告两项控罪分别判即时监禁3个月,部分刑期同时执行,总刑期为4个月。黄雅茵指出,钟翰林抢去属于他人的国旗并到空旷地方跳高抛起,行为具有相当侮辱性,而非法集结造成暴力的潜在威胁亦不容忽视。
在侮辱国旗罪方面,裁判官黄雅茵表示,案发时间是立法会会议举行当天,亦是立法会审议《逃犯条例》修订法案的日子,而钟翰林主动伸手拉断旗杆并跑到空旷地方跳高抛走国旗,意图令更多人看见,行为具有相当侮辱性。
她又指,当时有不少不同派别人士在场,钟翰林的行为会引起“保卫香港运动”人士的激烈反应,而且该国旗属于“保卫香港运动”所有,故加重案件的严重性。
不过,黄官指钟翰林的犯罪过程不算长及不具持续性,而且人数不多,亦无证据显示他是有预谋犯案,而被告亦无焚烧、践踏或涂污旗帜。考虑到案件严重性较其他案件低、被告的个人背景、之前无刑事定罪记录及向法庭表示悔意等因素,故判处钟即时监禁3个月。
指被告犯案时积极参与
在非法集结罪方面,黄官表示,控罪发生于争夺国旗时,而且人数少于三人,亦没有证据显示钟翰林有预谋犯罪,没有令任何人受伤,暴力规模较小和时间较短。
她又指,案件的暴力程度较同类案件低,过程中保安亦没有阻止,但是钟翰林在当中的角色重要,他在犯案过程中积极参与,而“保卫香港运动”成员一直在铁马外情绪激动,并有不少肢体动作,所以钟翰林可预测抢去国旗后他们会有激烈回应。
黄官指,非法集结的控罪影响深远,造成暴力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认为判处3个月即时监禁是合适的。她并指,第二项控罪的其中两个月与第一项控罪同期执行,即总刑期为4个月。
案情指,19岁的被告钟翰林,报称学生,于去年5月14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指定示威区内,联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抢走“保卫香港运动”的国旗并跑开,再屈膝折断旗杆,跳起抛走国旗,因此被控无合法辩解而公开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国旗,及在同一地点参与非法集结两罪。案件于本月1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黄雅茵驳斥钟翰林的供词不合情理、前后矛盾,认为钟翰林的行为毫无疑问玷污国旗,裁定他两项罪名成立,并将案件押后至昨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