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法官將黎個人利益凌駕於社會利益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日在社交媒體發文說,竟有法官以為用十個保釋條件就可以防止黎智英潛逃,可謂「2020年全球司法界最大的笑話」。他認為,法官在保釋一事上出錯,不是法律造詣不深,而是對黎智英一案的本質和黎智英本人的背景沒有認識。此外,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官批准保釋理由牽強,認為法官將被告個人利益凌駕於社會利益。

梁振英昨日表示,法官完全沒有考慮黎智英的背景,如和西方國家的政治聯繫、在潛逃後對這些國家的政治價值等等,這些因素關乎黎智英會否潛逃的動機以及潛逃的能力。

判詞第23段提到的黎智英「在香港紥根,有廣泛的家庭和生意聯繫」故潛逃的風險低,梁振英認為,這樣的說法令人質疑。「法官在第27段指出,黎智英的律師指出黎願意戴上跟蹤行藏的電子裝置,但由於政府律師表示這選項不可行,因此黎的律師建議以不離開居所為保釋條件。」他直言,法官判黎不得離開居所,但只需每星期向警署報到三次,其中存在「極大的漏洞」。過去已有不少例子說明交出旅遊證件的被告人在保釋後照樣潛逃成功,而從黎宅到公海只要兩三個小時,逃離香港根本無需兩三天的時間。

黎智英棄保潛逃風險極高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法官無充分考慮黎智英其他的嚴重罪行,加上案件仍未正式開審,法官未有機會聽取控方提出的所有呈堂證據,便過早地認定黎智英有一個合理的抗辯理據。另外,法官對國安法第42條的理解和適用出現明顯的錯誤,「如果黎智英可以保釋,為什麼他卻把唐英傑覊押?明顯地,這是雙重標準。」法庭批出的擔保條件根本不足以阻止黎智英外逃,也未能確保黎完全沒有機會或不會繼續通過中介人繼續干犯國安法的罪行。

傅健慈又說,黎智英獲擔保後,被傳媒揭發密會攬炒派的政客,不排除他繼續指揮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黎智英確實是棄保潛逃風險極高,並在保釋期間犯罪,在今次保釋的條件中,黎智英並沒有被監管,純粹靠其自律,法官批准黎的保釋是錯誤的決定,故此律政司提出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值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