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签署仲裁裁决补充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27日在深圳五洲宾馆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明确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畅通执行路径。签署后,两地在仲裁领域实现司法协助全覆蓋,亦是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有益探索。

据介绍,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已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其中,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支持香港仲裁发展、增进两地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保全安排》),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首份仲裁程序中保全协助的法律文件。

杨万明指出,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两地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完善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的需求更加强烈。为此,两地历经数轮磋商,聚焦实践问题和司法需求,最终签署《补充安排》。而此次亦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

此番签署的《补充安排》,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注重考虑两地制度差异及未来立法趋势,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又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和香港以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补充安排》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在两地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与内地法律之间建立“超级链接”,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补充安排》的适应性、灵活性。此外,《补充安排》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

另外,依照此前规定,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的保全协助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前,内地与其他法域的保全协助则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后。此次《补充安排》则规定了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增加了关于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规定,通过建立完整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杨万明表示,这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蓋,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亦尚属首次。《补充安排》签署后,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

杨万明还强调,期待两地法律人以更广阔和更开放的思维,拓展两地司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积极开展在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完善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安排等方面的磋商,探索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增进香港同胞切身福祉、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融合发展的务实举措。

郑若骅表示,《补充安排》以国际社会熟悉的语言和做法优化原有条文,进一步便利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使安排在行文及实务上与现行国际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补充安排》配合两地其他领域的司法协助安排,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大湾区内合作,促进大湾区内的深度融合,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据悉,《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将于签署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另行公布施行日期。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具体内容

1、《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2、《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3、《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4、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5、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补充安排》的创新亮点

第一,首次检视两地既有司法协助安排,以完善优化推动合作升级。自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即着手商签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特别是2015年以来,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进入快车道,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密集商签了多项安排,为两地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此番首次回顾和检视,既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蓋的标志性节点,又是推动合作全面升级新的起点,为两地持续完善司法协助体系提供了科学方案和实践探索。

第二,首次采用补充规定的形式,以问题为导向“靶向治疗”。《补充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形式,精准有效施策,用简洁明了的文本体例,重点解决业界关注的重大问题,促进仲裁裁决在两地的自由流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这一凝聚最广泛社会共识规范体系的灵活性、开放性,也为修改、完善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文件提供了探索路经和参考样本。

第三,首次实现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蓋,体现“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此前,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的保全协助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前,内地与其他法域的保全协助则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后。《补充安排》的签署,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蓋。此系内地首次与其他法域建立完备的仲裁保全协助,协助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条约,实现了一国之内更紧密的合作和更广泛的互信。

第四,首次发布司法协助典型案例,实现顶层设计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发布《补充安排》的同时,两地还首次共同发布中英文双语典型案例,这是最生动的普法宣传,能够让两地司法法律界和民众更直观、更生动地理解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