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電訊公司技術員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以進行「起底」,被控違反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 第 64(2)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罪行,而有關披露導致該名警務人員家屬蒙受心理傷害,被告較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今日(3日)判被告18個月監禁,連同其他定罪合共2年監禁。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指出,「起底」行為往往令受害人甚至其家人遭受網上欺凌,甚至刑事恐嚇,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持續困擾,引致嚴重心理傷害,令人痛心。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起底」行為除了不道德,亦可能涉及觸犯《私隱條例》或其他法例的刑事罪行,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害人害己。
私隱專員指,違反《私隱條例》第 64(2)條的規定後果嚴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