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今日(29日)公布,香港海关转介一批重约1000公斤(约5200只)怀疑并无附有相关卫生证明书的大闸蟹。涉事大闸蟹未有流出市面,中心正跟进事件。
中心发言人表示,这批大闸蟹于深圳湾口岸被截获,由于无附有由出口地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不符合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的条款规定。该批大闸蟹已被中心扣查,尚未流出市面,中心正追查有关产品的来源,调查仍在进行。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登记下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输入或输出未列舱单货物,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