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越南籍非法劳工 各被判监15个月

入境处今日(30日)公布,3名越南籍非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非法入境,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留在香港,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接受雇佣工作。他们承认控罪,各被判监禁15个月。

入境处调查人员于10月27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香港仔一个菜档内拘捕一名越南籍男子,在九龙湾一个美食广场内拘捕一名越南籍男子及一名越南籍女子,年龄由34岁至61岁。被捕时,他们分别正在从事杂工及洗碗工作。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15个月作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