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越南籍非法勞工 各被判監15個月

入境處今日(30日)公布,3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非法入境,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10月27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香港仔一個菜檔內拘捕一名越南籍男子,在九龍灣一個美食廣場內拘捕一名越南籍男子及一名越南籍女子,年齡由34歲至61歲。被捕時,他們分別正在從事雜工及洗碗工作。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