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6歲的中四女生承認去年國慶日前夕,在天水圍攜帶汽油彈原料,被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投訴裁判官判處非拘留式感化令,不足以反映控罪和案件嚴重性。上訴庭其後應律政司申請,改判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今日(28日)頒下判辭,解釋判刑理由。
上訴庭指出,本案情節屬嚴重類別,而且危及公眾安全,法庭應處以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犯案者,故此裁判官只側重答辯人更生改過而判處感化令,屬原則錯誤和明顯過輕。
上訴庭又指,少女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顯然是有預謀犯案,情節也屬於嚴重類別。少女又曾向感化主任承認,她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上訴庭表示,縱使少女只是一時貪玩而犯案,案件的判刑更應清楚顯示干犯有關罪行的嚴重後果,讓少女知悉不能因一時興之所至,而作出漠視大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