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涉非法集结押12月讯准保释禁离港

去年10月5日特区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生效,乱港分子在港岛区发起非法游行。已宣布解散的“港独”组织“香港众志”前秘书长、乱港分子黄之锋(河童),当日戴上黑色口罩现身非法游行现场,公然向禁蒙面法“挑机”。他与另一名社运人士古思尧同被控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黄另被加控违反《禁蒙面法》。案件今日(3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二人暂时毋须答辩。法庭将案件押后到12月中再讯,两人获准保释,期间黄之锋不得离港。

辩方今日申请将案件押后至12月15日,以待终审法院就《禁蒙面法》终极上诉作出裁决,并给予被告法律意见,裁判官照准。控方不反对二人担保外出,惟要求他们不准离港,但辩方反对。裁判官钱礼听毕控辩双方陈辞后,对黄之锋颁下离境限制。二人另须交出1000元担保金及居于报称地址。

黄之锋(23岁)及古思尧(74岁)同被控于去年10月5日,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一个在违反《公安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下进行的公众游行,而该公众游行是根据《公安条例》第17A(2)(a)条而属未经批准集结。黄之锋另被控于去年10月5日,在金钟身处未经批准集结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别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挂耳式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