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工总工会理事陈虹秀与另外7人,涉于去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他们被控一项暴动罪,其中一名被告涉嫌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另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8人均否认控罪。区域法院今日(29日)裁定陈虹秀表证不成立,暴动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至于其余7名被告的控罪表面证供成立。法庭指陈虹秀当晚所讲的说话所做的事不足构成参与非法参结,因此裁定她毋须就暴动罪答辩,就该罪判她表面证供不成立,她可当庭获释。不过法官裁定其余7名被告的控罪表面证供成立,其余7名被告均选择不作供自辩,也不会传召辩方证人作供。
控方则反对陈的讼费申请,直指陈自招嫌疑,她当晚身处暴动现场,在轩尼诗道及卢押道等警方执法之处持续出现,亦未有听从警方劝喻离开。
涉案5男3女被告,分别为余德颖、赖姵岐、钟嘉能、龚梓舜、陈虹秀、简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年龄介乎18至42岁。他们被控于去年8月31日在湾仔轩尼诗道与卢押道一带,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龚梓舜另被控于同日在轩尼诗道117至123号外的公众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缩棍及一枚汽油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