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盡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沈春耀指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盡早完成立法,這是非常明確的。特別行政區方面,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也是明確表態在國家法律出台後要完善相關的法律。
內容較二十三條設想廣泛
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了七種應予禁止和懲治的行為,而香港國安法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對此,沈春耀說,「一個七種,一個四類。其中,有兩種行為是有交集的,一個是分裂國家,另外一個在二十三條中表述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法中表述是『顛覆國家政權』,含義更為廣泛、更為充分。」
他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內容有「兩個層面」,包括特區層面的制度安排、國家層面的制度安排。「兩個方面」,一個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個是建立健全執行機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兩個方面的內容。也就是說,新出台的法律內容比基本法二十三條設想的內容要廣泛得多。
促盡早履行護國安職責
他強調,全國人大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有關立法。
另外,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含義,沈春耀亦作出解釋,指至少包括三層含義: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要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個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要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來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但不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第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負有根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