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今日(1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驻港国安公署是依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香港国安法设立的,而且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香港当地机构管辖。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它已经超出了自治权的范围,而且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国家机密,所以香港当地机构不能管辖,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也参考了驻军法的有关规定。这也是第四家中央驻港机构。
关于国安公署如何执法的问题,张晓明表示,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得很清楚,它只在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包括起诉、审判等。按照现在这套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今后就是中央和特区两支执法队伍,各自形成一个完整的一条龙的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既做到分工明确,管辖划分清晰,又能够相互互补,形成一种支持协助互补的关系,共同构成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